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人民检察院对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执行机关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在三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律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行使代理人权利:
一是调查取证权,律师可以个别谈话、听取监管民警意见等方式,对有争议或不清楚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二是参加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权利,提出罪犯能够被减刑、假释以及幅度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是提请减刑、假释的权利,律师认为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呈报减刑、假释而没有呈报的,或者已呈报的减刑、假释案件,减刑幅度不足的,可以提出意见,建议监狱或者法院予以采纳。
四是提供法律咨询和救济的权利,解决服刑人员对减刑、假释过程中相关法律问题的困惑,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服刑人员理应有权聘请律师代其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保障其减刑、假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