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免予起诉是中国司法实践独创的一个制度,在打击犯罪、执行国家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996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取消免予起诉的同时,排除了人民检察院的定罪权,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设立了相对不起诉制度,吸收了免予起诉中的部分合理内核,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有机结合,这是中国刑事诉讼进一步走向民主法制的又一重要体现。完全符合国际刑事诉讼发展的潮流,使不起诉制度进一步完善。
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